保險小百科
保險商品類型
名詞解釋
投資相關
理賠相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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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身保險
- 係以「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、完整或生命存續」為標的,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的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等情況,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。 保險內容包含: 人壽保險、健康保險(俗稱醫療險)、傷害保險(俗稱意外險或平安險)及年金保險等四種。
- 係以「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、完整或生命存續」為標的,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的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等情況,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。 保險內容包含: 人壽保險、健康保險(俗稱醫療險)、傷害保險(俗稱意外險或平安險)及年金保險等四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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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害保險(意外險/平安險)
- 傷害保險就是一般所謂的意外險或平安險。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(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),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,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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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壽保險
- 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故做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,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,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,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。依類型可分為生存保險、生死合險、定期壽險、終身壽險四大類。
- 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故做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,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,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,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。依類型可分為生存保險、生死合險、定期壽險、終身壽險四大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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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死合險
- 生死合險是綜合「生存險」與「死亡險」,若被保險人在特定期間或期滿時生存,則可領取生存保險金;若不幸身故或殘廢,則可領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。可領取的保險金額與時間點則因保單而異。此種保單兼具保障與儲蓄的雙重功能。
- 生死合險是綜合「生存險」與「死亡險」,若被保險人在特定期間或期滿時生存,則可領取生存保險金;若不幸身故或殘廢,則可領取身故或殘廢保險金。可領取的保險金額與時間點則因保單而異。此種保單兼具保障與儲蓄的雙重功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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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壽險
- 屬於人壽保險的一種,承保一特定、有限期間-記載特定時期內的保障,如10、15、20、或25年,只能投保死亡險的保單。若被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死亡,受益人可以領取身故保險金;若被保險人仍健在,則契約終止,受益人什麼都領不到。定期人壽保險無法如終身壽險一樣可累積現金價值,每一次更新保單之後,依投保年齡增加保費就會更高。
- 屬於人壽保險的一種,承保一特定、有限期間-記載特定時期內的保障,如10、15、20、或25年,只能投保死亡險的保單。若被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死亡,受益人可以領取身故保險金;若被保險人仍健在,則契約終止,受益人什麼都領不到。定期人壽保險無法如終身壽險一樣可累積現金價值,每一次更新保單之後,依投保年齡增加保費就會更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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健康保險(醫療險)
-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,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事故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就醫療或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。
-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,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事故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就醫療或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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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金保險
- 可以提供老年期間的收入保障,只要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繳納保費,繳費期滿仍生存時,被保險人即可向保險公司定期定額的領取保險金,因此可以提供長期且穩定的經濟來源。年金保險又可分為即期年金以及遞延年金兩種。
- 可以提供老年期間的收入保障,只要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繳納保費,繳費期滿仍生存時,被保險人即可向保險公司定期定額的領取保險金,因此可以提供長期且穩定的經濟來源。年金保險又可分為即期年金以及遞延年金兩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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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存保險
- 被保險人在保險某特定期間屆滿後仍生存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,給付生存保險金;若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,則無保險金給付。此種保險以儲蓄為主,有一定的保險期間。
- 被保險人在保險某特定期間屆滿後仍生存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,給付生存保險金;若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死亡,則無保險金給付。此種保險以儲蓄為主,有一定的保險期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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終身壽險
- 保險期間為終身,當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全殘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,給付保險金。
- 保險期間為終身,當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全殘時,保險公司依約定,給付保險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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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資型保險
- 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壽險商品,與傳統壽險產品的根本區別是:該產品將投資的選擇權和投資風險同時轉移給客戶。
- 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壽險商品,與傳統壽險產品的根本區別是:該產品將投資的選擇權和投資風險同時轉移給客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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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保險人
-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,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,並以其生存、死亡、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,也就是保險的對象。
-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,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,並以其生存、死亡、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,也就是保險的對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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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人
-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,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,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,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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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保人
-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,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,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、變更保險契約、解除契約的權利。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。依保險法規定,要保人可以將:(1)本人或其家屬;(2)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;(3)債務人;(4)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,列為被保險人。
-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,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,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、變更保險契約、解除契約的權利。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。依保險法規定,要保人可以將:(1)本人或其家屬;(2)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;(3)債務人;(4)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,列為被保險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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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益人
-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,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。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,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,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。
-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,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。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,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,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,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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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險年齡
- 是指在投保時,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。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,是以足歲來計算,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。例如: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,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,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,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,保險年齡為31歲,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,保險年齡為30歲。
- 是指在投保時,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。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,是以足歲來計算,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。例如: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,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,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,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,保險年齡為31歲,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,保險年齡為30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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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理費
- Management Fee,支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資產之管理服務費用。 此費用主要用來支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資產服務之報酬,取總基金資產之一定之百分比來支付,通常費率用年為比率以每日計算由基金淨值中扣除。
- Management Fee,支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資產之管理服務費用。 此費用主要用來支付基金公司管理基金資產服務之報酬,取總基金資產之一定之百分比來支付,通常費率用年為比率以每日計算由基金淨值中扣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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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費
- Custodian Fee,支付保管機構之報酬。 因道德風險的考量, 基金在運作時, 投資人的資金必須匯入所謂的保管銀行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,保管公司負有保管,計算基金所持有之有價證券的責任,因此而產生的保管銀行的保管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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贖回費
- Redemption Fee,在作基金贖回時所負擔的費用。在國外部分基金在贖回基金時必須支付一定比率之贖回費用,在國內而言,大部分皆無收取此一費用,只有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,代辦單位會收取一筆五十元的手續費。
- Redemption Fee,在作基金贖回時所負擔的費用。在國外部分基金在贖回基金時必須支付一定比率之贖回費用,在國內而言,大部分皆無收取此一費用,只有在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時,代辦單位會收取一筆五十元的手續費。